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4102号之一
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田心路。
法定代表人:沈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仙,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姗,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良福。
被告:杭州正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iv>
法定代表人:龙慧儿。
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新公司)与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云公司)、杭州正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桐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新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嵇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