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桐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正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4102号之一

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田心路。

法定代表人:沈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仙,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姗,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良福。

被告:杭州正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iv>

法定代表人:龙慧儿。

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新公司)与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云公司)、杭州正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桐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桐新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嵇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