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8070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6楼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撤回对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