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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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8070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6楼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撤回对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