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吴太成,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7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