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财保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渡口区鸿利钢结构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经营者:邓元勇。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太成,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921.2元的财产,担保人邓元勇、唐正权用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X房屋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案在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17执保7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邓元勇、唐正权前述房屋。2020年7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胜诉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渡口区鸿利钢结构厂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