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8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369454。
法定代表人:吴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建设工程代理人:周兴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4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及借款共计356000元,案件受理3320元,保全费2620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3235.34元(案件受理费)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