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9668号
原告: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3-9,统一社会信川代码915001127562369454。
法定代表人:吴太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腾
书 记 员 刘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