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财保2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太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08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依法作出(2019)渝0117执保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名下的一套房屋,同时冻结了**、***的银行帐户。现因双方的纠纷案已经本院调解,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义务,由此,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富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