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982号
原告:重庆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PF6Q1P。
法定代表人:杨德禹,该分公司总经理。
诉讼诉讼代理人:王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令捷,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7307Q。
法定代表人:赵度辉。
本院在审理重庆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2元,减半收取3766元,保全费2598元,由原告重庆东*****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雪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