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670号
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1幢3单元2层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7307Q。
法定代表人:赵度辉。
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德林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德林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刘天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