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9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占涛,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11层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春,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巨占涛、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9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霞
审 判 员 范黎强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籽仪
书 记 员 姜丽丽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