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674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心,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华,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11层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英,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波,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沙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友,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志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志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志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