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思远,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廖向荣。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符合缓交、免交诉讼费相关材料,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道英
书记员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