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8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炎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廖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
负责人:周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家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