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宏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宏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0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宏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益才,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环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劳雪红。
申请执行人珠海宏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7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珠海宏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1212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3.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案件财产调查和执行经过等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方益才,没有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财产权益另案已登记查封,届时申请执行人可参与清算和分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