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苍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民初1075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念。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苍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苍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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