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海安市瑞联建材有限公司、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7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英山村葛山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市瑞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苑4号楼10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泰富广场3号楼16层05室,实际住所地为湖北省鄂州市大桥路恒大誉府11#楼底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 原审被告: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联和村岗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市瑞联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2)鄂070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