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海剑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8323号 原告:湖北海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449273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联和村岗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A2B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182428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泰富广场3号楼16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2MA49GJ68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海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然被告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但是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招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被告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系招商地址,该公司并未在该地实际办公。同时,被告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注明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新世纪商汇钢材大市场(武汉市蔡甸区沌口街18栋10排280号),属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票据支付地亦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