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28951号
申请人:广东顺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6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5X4GQ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5号中山创意港B栋6楼65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MUG38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泰富广场3号楼16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2MA49GJ68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
被申请人:武汉恒信远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农场集镇十一支沟东(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TP1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联和村岗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A2B7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0层10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YD7E73。
法定代表人:***。
广东顺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恒信远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恒信远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