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223号之二
原告: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城中花园C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兰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元,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198号(海达广场)A308室。
法定代表人:余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正港,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正港、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正港、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正港、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滕玉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冬艳
书 记 员 王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