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223号 申请人: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城中花园C**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198号(海达广场)A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42383.67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上述财产出具保险单号为24201012049900220000183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编号为24201012049900220000183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2383.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本裁定书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保全申请费4232元,由申请人湖北安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