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9253号
原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融锦城******。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朱胤谛,男,汉族,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朱胤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