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5426号
原告:***,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融锦城3栋2单元1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兴平,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朗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