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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和***技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和***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6A-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9487G。
法定代表人:雷武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990220118R。
法定代表人:张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和***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7)闽098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人民币3765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秋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必达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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