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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和***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3746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建和***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6A-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9487G。
法定代表人:林冠宇。
原告***与被告福建和***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