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381民初1757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旖,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陈美红,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陈善红,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原告陈善红、陈美红的姐姐。
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五里亭村。
法定代表人:朱诗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街道办事处仙人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精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智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善红、***、陈美红与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明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湘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原告陈善红、陈美红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蔡梦旖,被告君明公司和耀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善红、***、陈美红诉称: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君明公司和耀湘公司在开发冷水江市富成园时,毁坏她们的房屋基础地基和房屋,致使房屋倾斜,墙体连接处断开,围墙倒塌,危及她们的人身安全。为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前来,请求判决:1.由两被告消除房屋基础地基造成房屋倒塌的危险,恢复地基原状,恢复房屋质量完好无裂缝的原状,修建加固房屋基础地基长15米宽1-1.5米的石头堡坎,修建原告方倒塌的围墙,为房屋捡瓦;2.由两被告为她们重建副楼卫生间;3.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4.由两被告赔偿她们长期施工的噪音、粉尘环境损害费3万元,房屋危险精神损害费5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房屋屋顶瓦片检修费3万元,司法鉴定费1.5万元,房屋倾斜、地基稳定损害6.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君明公司、耀湘公司共同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君明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诗阳,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03年5月6日。被告耀湘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搞工程总承包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精华,注册资本为叁仟零壹拾捌万元整。2015年11月13日,被告君明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发建设位于冷水江市锑都中路35号(原橡胶厂内)地段的冷水江市富成园住宅小区,用地面积15621.21平方米,建设规模29476平方米。冷水江市富成园住宅小区由被告君明公司投资开发,被告耀湘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告***、陈善红、***、陈美红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水街街道办事处红日新村168号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陈善红、***、陈美红申请对涉案房屋受损程度、损害结果与两被告施工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损害大小数额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月,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出元天鉴字[2019]0100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意见为“六、受损原因分析。主楼房屋上部承重构件与室外地台交接处局部有开裂分离现象,主要分布在房屋北侧以及东侧,与基坑开挖处方向一致,初步判断为基坑施工振动而导致此类裂缝的形成。综合分析:1、该房屋建于1982年-1984年,基础沉降已趋于稳定,房屋沉降已经趋于稳定的情况下,由于东、北侧工地土方开挖,开挖深度较深且未设置有效支护措施,破坏了土体原来的平衡状态,导致土体产生轻微滑移,2、户主提供的影像资料证明,施工方在基坑施工时采用三一重工履带式挖掘机碎石、取土,期间必定产生强烈振动,且房屋距离基坑边缘过近(最近处仅有2.6m),在以上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加剧了房屋的开裂、破损。附属结构,房屋北侧附属结构卫生间墙体、屋面垮塌处紧邻基坑边缘,主要是由于基坑施工振动导致,房屋东侧围墙大面积倒塌主要是由于基坑施工取土导致围墙悬空,进而引起倒塌。七、处理意见。1.宜对该房屋出现受损的构件进行修复处理;2.该北侧及南侧基坑开挖处应及时增设边坡支护系统,并对边坡进行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的检测,防止土体滑移对房屋造成损害;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定期维护检查,严重超载使用、或房屋出现异常情况(如承重构件出现明显开裂、房屋倾斜或者房屋出现下沉等),应及时与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此次鉴定原告方支付鉴定费用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善红、***、陈美红提供的身份资料复印件、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亲属关系证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元天鉴字[2019]0100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原告***、陈善红、***、陈美红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该住房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君明公司和耀湘公司在原告住房相邻处开挖,造成原告的住房受损,理应对该损害结果负责。该事实发生后,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其住房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原告住房受损系被告施工所致,房屋北侧附属结构卫生间墙体、屋面垮塌处紧邻基坑边缘,主要是由于基坑施工振动导致,房屋东侧围墙大面积倒塌主要是由于基坑施工取土导致围墙悬空,进而引起倒塌。故对原告所诉请判决被告方对该房屋出现受损的构件进行修复处理,房屋北侧及南侧基坑开发处应及时增设边坡支护系统,对卫生间、围墙进行重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申请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1.5万元,应由两被告承担;对原告提出的屋顶瓦片受损的维修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万元。对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相关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属于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陈善红、***、陈美红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红日新村168号房屋构件进行修复处理,房屋北侧及南侧基坑开发处应及时增设边坡支护系统,对卫生间、围墙进行重建;费用由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二、限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善红、***、陈美红房屋修复费(屋顶瓦面受损)1万元,鉴定费1.5万元,合计2.5万元;
三、驳回原告***、陈善红、***、陈美红对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
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伍建球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