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五里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街道办事处仙人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精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修复方案(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381执2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