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五里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街道办事处仙人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精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381执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