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81民初89号
原告***,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原告***,女,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
原告***,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
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红日路富成园。
法定代表人**精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红日路富成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兰思雪
人民陪审员龚研
人民陪审员**跃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阳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