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湘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娄底市耀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81民初1285号
原告***,女,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告娄底市耀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娄底市耀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扶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