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1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城。
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十里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机构代码06807062-X。
法定代表人:马其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长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十里江南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鹏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朝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