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455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董事长。
被申请人: 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3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774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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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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