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7743-1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毅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陕0103民初774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061.0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061.0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1090元,由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