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7743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061.0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14061.0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061.0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