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影巨星电影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1836号
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中影巨星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200号(大成广场)B幢S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张家港中影巨星电影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25号2号楼901-906室。
法定代表人:秦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中影巨星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6元,由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