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200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站前街1号7层720。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安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8号院1号楼1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裴毅。
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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