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2执2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1768087P,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4UW6RY2M,住所梅州市梅江区金***万象汇SY-01栋第4层。
法定代表人:易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37177.37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2执2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