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96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乡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站前街1号院6层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F8K3P。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乡建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50960.02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十九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由于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