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3316号 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西路6号1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龙塘路**段183号-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董事长。 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被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顺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3年6月5日,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