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4房间。
被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鞍子山村。
本院在执行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723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