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依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民终3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除2号楼之外的其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一审案件受理费22900元(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费33095元(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费499856元(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1600元,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78256元),合计555851元,由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851元,由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2元(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由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