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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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孟凡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焕,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爽,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2016)辽0203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要求的赔偿是基于双方施工合同及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情况产生,而不是基于物权受到侵害产生。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认为,上诉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设计要求施工,使2号楼发生不均匀沉降,请求赔偿工程质量损失240万元。双方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大连市甘井子营城子工业园区,本案应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2016)辽0203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于晓梅审判员邹岩代理审判员魏久直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