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凡昌。
被执行人: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案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由文斗。
本院在执行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辽0203民初47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419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瑞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