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依照(2016)辽02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解除申请执行人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配合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除2号楼之外的其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4194.80元;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连键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即自2012年8月17日、2013年4月12日、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分别以501397.32元、781398.74元、781398.74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0元,反诉费33095元,鉴定费499856元,由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851元,由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2元,由大连百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由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毕胜
审判员庞绍辉
人民陪审员任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