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004号
原告:大连华美雅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5号一楼53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大连华美雅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