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起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徐丁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诺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
法定代表人:胡嘉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起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赣州诺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江西起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诺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2140元,截至2020年10月1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521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培锋
审 判 员 廖路长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钟裕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