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33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华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