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33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豫1403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根据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华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