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众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7141号
原告商丘市众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按照你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依法送达,但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众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8元,退还原告商丘市众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商丘市众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6,508元,退还给原告商丘市众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