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4937号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永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河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建、靳燕、李红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481民初493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2)豫148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一行“其中5324409.86元”补正为“其中532409.86元”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蒋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