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与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459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限额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的(2020)苏0804执1730号案件执行款,限额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盛弘奶牛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华
书记员  洪倩倩